实验室管理

种质保藏管理办法

时间:2014-11-05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典型培养物保藏委员会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实验室生物物种(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以下简称种质)的保藏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各课题组参照此管理办法保藏管理各自研究使用的种质。

(1)       各课题组按有关规定负责各自研究使用种质的选择、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办理国内外种质的交换;编制保管的种质目录。

(2)       各课题组应按有关规定,依其研究使用种质危险程度的大小,对种质进行分类保藏。防止污染。

(3)       各课题组根据研究需要收集保藏种质。可以向国内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和索取所需之种质,各课题组或个人有义务向实验室提供所需种质。不断充实实验室种质资源。

(4)       各课题组保藏的种质,须具有该菌种的详细历史及有关实验资料。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存,避免种质死亡或变异。制订严密的安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5)       对国内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种质,应按中国科学院典型培养物保藏委员会管理规定办理。供应种质时,可酌情收费。

(6)       各种种质的实验研究使用,应建立必要的使用程序和制度。使用种质工作时,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向当地环保局和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7)       对国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种质应按国家科学技术部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典型培养物保藏委员会管理规定办理。可酌情收费。负责供应的课题组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

(8)       从国内外引进种质,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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